12月26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可以实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即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或电子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在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或者单体药店购买通用名和规格均相同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原处方,连锁门店负责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可销售。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供新开具的处方。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不适用于特殊药品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办法》指出,支持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与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机构或者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处方系统与药店的配药无缝对接。鼓励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参与建立电子处方共享平台。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以设立远程药事服务(审方)机构,通过符合规定的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者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
(四川省药监局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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