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山东发布《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对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的98个品种,开展接续工作。
采购品种
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的98个品种。其中: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第二批12个品种、第三批25个品种、第四批10个品种、第五批12个品种,山东省首批药品集采1个品种、鲁晋省际联盟药品集采38个品种。
报价要求
(一)申报企业以本次接续采购品种“报价规格包装”进行报价,申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以最小零售包装(如:盒)为计价单位。无报价规格包装的,可根据企业现有规格包装,按差比价规则折算至报价规格包装后报价。
(二)申报企业在落实挂网价格联动政策的基础上,报价不得高于本企业申报产品在山东省采购平台的挂网价(不含集采中选价格),尚未在山东省采购平台挂网的产品,报价不得高于全国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最低挂网价(不含集采中选价格)。省首批和鲁晋联盟集采上一轮第二评审组中选产品,若已通过一致性评价且企业自愿选择参加第一评审组申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第一评审组其他挂网企业原中选价或挂网价的低值。
(三)申报价为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四)拟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内各规格包装产品的拟中选价格,根据本企业报价规格包装拟中选价格由联合采购办公室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
(五)本次集中采购所涉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国家药品差比价现有规则,根据剂型、规格(装量差异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包装数量计算,不考虑包装材料差异,不考虑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与小容量注射剂的差异。
接续采购规则
(一)询价采购。适用品种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第二批12个品种、第四批10个品种。
1.询价的价格区间。以各省份官方网站发布的接续采购最低中选价/拟中选价(截至本公告正式发布前)的最低值为基线,以基线价格的1.8倍为上限。
2.拟中选企业确定。
条件一:外省接续采购中选的申报企业报价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确定为拟中选企业:
①介于询价价格区间内;
②不高于其在各省份接续采购最低中选价。
条件二:外省接续采购未中选的申报企业,报价不高于条件一所有拟中选企业拟中选价格平均价的,确定为拟中选企业。
按上述方式未产生结果的品种,结合企业供应能力等因素,由专家按照竞价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参照不高于最低报价与申报企业谈判确定拟中选企业,直至企业承诺可满足全省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为止。
(二)竞价采购。适用品种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第三批25个品种、第五批12个品种、山东省首批1个品种、鲁晋省际联盟药品集采38个品种。
1.最高有效申报价。国家组织集采品种按照国家组织集采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确定,山东省首批集采品种按照外省集采最高中选价格确定,鲁晋省际联盟集采品种按照同评审组山东上一轮集采最高中选价确定。省首批和鲁晋省际联盟上一轮集采第一评审组无企业中选的品种,若本轮集采申报企业符合第一评审组申报条件,第一评审组最高有效申报价参考所有符合第一评审组申报条件的产品在山东省采购平台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同一评审组已挂网药品数量不足以计算中位数的,以挂网价格的低值作为对照标准);若山东省采购平台无符合第一评审组条件的挂网价格,参照符合第二评审组条件的所有挂网企业最高挂网价确定。
2.拟中选企业确定。申报企业报价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确定为拟中选企业:
①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
②不高于同品种企业报价最低价的1.8倍。
按上述方式未产生结果的品种(省首批和鲁晋省际联盟集采的品种两个评审组均未产生结果),结合企业供应能力等因素,由专家按照竞价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参照最低报价与申报企业谈判确定拟中选企业,直至企业承诺可满足全省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为止。纳入国家和省短缺、易短缺药品目录的药品,申报企业报价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确定为拟中选企业:
①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
②不高于本企业全国省级集采最低中选价。
鲁晋省际联盟上一轮集采第一评审组无企业中选的品种,且第一评审组符合报价要求的申报企业数量1家或2家的,若企业报价不高于第二评审组最高拟中选价格的1.8倍的,确定为拟中选企业;若第二评审组未产生拟中选企业,由专家参照最高有效申报价降幅40%与申报企业谈判确定拟中选企业。
(三)备供中选产品。上一轮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产品、省首批和鲁晋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产品,若按询价和竞价规则未纳入中选范围,且企业报价不高于本企业全国省级集采或接续采购最低中选价,确定为备供中选产品。在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在确保协议期内能够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基础上临床确有需求,医疗机构可以采购备供中选产品。
约定采购量分配
医疗机构填报采购品种下一年度采购需求量,带量比例为80%。中选结果产生后,由医疗机构在中选产品中自主确定下一年度约定采购量,鼓励优先选择价格较低的中选产品。
若上一轮集采供应山东的中选药品采购平台配送率<80%,系统将对医疗机构进行报量分量风险提示;
上一轮集采供应山东的中选药品采购平台配送率<60%,医疗机构分配给该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不得高于报量的60%。
采购周期
本次接续采购周期2年。采购周期内,若中选产品在外省集采产生更低中选价格的,企业应于30天内按外省集采最低中选价格及时申报联动。对于本次接续采购未产生中选产品的品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定期监测通报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情况。
◆编辑 | 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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